承辦人根據領導審批意見,工作如下:
(1) 根據領導審批意見,應在7個工作日內答復投訴者受理或不受理; 對不受理的應向投訴者送達《旅游投訴不予受理通知書》。
(2)向被投訴者送達《投訴受理通知書》要求其在10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。收到被投訴者的書面答復后,應進行復查或取證;被投訴者逾期不答復的,不影響投訴的處理。
(3)不屬旅游管理部門管轄的,以《旅游投訴轉辦通知書》將投訴材料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。
(4) 對不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件,應先進行調解。調解不成的,經調查核實,在事實清楚,證據充分的基礎上,依據有關法律、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,并制作《旅游投訴處理決定書》。